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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上個月發(fā)布的“一起被抓!司機醉駕,坐車的涉嫌共同犯罪……”
2020年4月22日凌晨1時25分許,胡某駕駛一輛小轎車行駛至祥和路與朝陽路路口時,碰撞前方正在等紅燈的兩輪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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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4 15:20 上傳
接到報警,安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綜合服務中心交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經(jīng)查,該轎車車主張某與司機胡某在晚間共同飲酒。結束后,張某將車交給了胡某駕駛。后經(jīng)司法鑒定所檢測,事發(fā)時胡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4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張某明知胡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車交給了胡某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完畢后,將該案移交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宜秀區(qū)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定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張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明知胡某飲酒,仍讓其駕車并同行,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8月10日,由宜秀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胡某、張某危險駕駛案被法院當庭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胡某、張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律提醒:
要謹慎出借車輛特別是機動車,尤其是在明知對方飲酒情況下,殊不知最后可能會蒙受經(jīng)濟損失乃至刑法處罰,因為根據(jù)現(xiàn)行的《侵權責任法》和今年通過并將于明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因借用等情形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且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是只有飲酒后開車的駕駛員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犯罪,車主明知駕駛員喝了酒,卻仍然將車出借給駕駛員,是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
駕駛人員應增強安全駕車意識,嚴守交通管理法規(guī),踐行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車輛所有人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車輛,不要將車輛交給飲酒的人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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