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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車主張某與司機胡某在晚間共同飲酒。酒足飯飽后,張某將車交給胡某駕駛。胡某、張某因犯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近日被安慶市宜秀法院當庭宣判,分別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今年4月22日凌晨1時25分許, 胡某駕駛一輛小轎車 行駛至祥和路與朝陽路路口時, 撞上前方正在等紅燈的摩托車, 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受傷。 接到報警,交警趕到現(xiàn)場。 經(jīng)查,轎車車主張某與司機胡某 在晚間共同飲酒。 酒足飯飽后, 張某將車交給了胡某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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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7 14:04 上傳
↑本報資料圖,非新聞圖片
后經(jīng)司法鑒定所檢測,事發(fā)時胡某血液酒精含量為 14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張某在明知胡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車交給胡某駕駛,涉嫌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交警部門辦理完畢后,將該案移交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宜秀區(qū)檢察院審查認定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張某作為車輛所有人,明知胡某飲酒,仍讓其駕車并同行,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近日,宜秀區(qū)法院對此案當庭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胡某、張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蔣六喬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以為自己不開車,
讓別人開就能推卸責任? 不存在! 莫村僥幸心理!
來源:安徽網(wǎng)、大皖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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