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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風評論不是脫罪理由!男子網上侮辱、誹謗江歌及其母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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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0-10-28 09:39:13|來自:中國安徽安慶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來自安徽
      網民譚斌因在微博發(fā)布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被江歌的母親江秋蓮以侮辱罪、誹謗罪訴至法院。
      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對該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維持上海市普陀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譚斌以侮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發(fā)網文侮辱誹謗江歌及其母親
點擊量多則數萬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被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面對這樣一起巨大悲劇,譚斌非但沒有絲毫同情,反而通過網絡對江歌和江秋蓮進行侮辱、誹謗。在譚斌發(fā)布的文章中,每一個侮辱、謾罵性詞句,都是灑在江秋蓮心靈傷口上的一把鹽。人格尊嚴被無情踐踏,這是她不該承受的!
      人格尊嚴是一個人所應受到他人和社會的基本尊重,人格尊嚴權是公民基本權利。憲法第3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侮辱、誹謗行為都侵害公民人格尊嚴,二者行為方式是不一樣的: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而誹謗則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本案中,被告人在網上對江秋蓮公然謾罵、惡毒攻擊,屬于侮辱;編造無中生有的情節(jié)散布,屬于誹謗。法院對其以侮辱罪和誹謗罪數罪并罰,是準確的。
      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運用不同手段對侵害公民人格尊嚴行為進行規(guī)制,其中刑事手段最為嚴厲,是針對情節(jié)嚴重的侮辱、誹謗行為。在通過網絡實施的犯罪中,被告人所傳播信息點擊量或被轉發(fā)次數,是判斷情節(jié)是否嚴重的重要依據。本案中,被告人在網上發(fā)表多篇文章,點擊量少則數千,多則數萬,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非原創(chuàng)”“跟風”不是脫罪理由

      隨著自媒體的普及,每個人都可以擁有自己發(fā)聲的渠道,信息發(fā)布門檻大幅度降低。但一些人錯誤地認為,網上發(fā)言是“自由的”,在現實生活中不能說、不便說、不敢說的話,可以到網上說。本案被告人與江歌母女素不相識,卻根據自己的認知、好惡對母女肆無忌憚地侮辱、誹謗,因此獲刑乃咎由自取。
      被告人在上訴狀中提出辯解:自己發(fā)布的漫畫系列及帶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閱覽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創(chuàng);誹謗江歌“情殺”系其在看了網絡言論分析后跟風參與發(fā)表了看法。但刑法評判的是其行為及后果,至于“非原創(chuàng)”“跟風”并不關鍵,更不是脫罪的理由。


      從上訴狀內容看,一審獲刑后,被告人已有悔意,對江秋蓮表示歉意,希望通過經濟賠償與江秋蓮和解。但那些侮辱人格的污言穢語,那些無中生有的謠言,就像潑出去的水,已經潑在受害人身上,無法收回,除非被傷害的江秋蓮選擇原諒撤回自訴。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發(fā)言和現實中說話一樣,也要遵守法律邊界,避免步本案被告人的后塵。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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