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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機關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宿松縣壹號公館歌廳提出的從事(■歌舞□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申請,F將有關情況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9日:
申 請 人:宿松縣壹號公館歌廳
場所地址:宿松縣孚玉鎮(zhèn)人民西路424號地上2至3樓
經營范圍:歌舞娛樂場所(K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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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31 09:37 上傳
根據《行政許可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具體內容見附件),行政許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力。有關人員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前向本機關提出聽證申請,本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本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依法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
聯系電話: 0556-5665309、12318 傳真:0556-7821394
聯系部門:局市場管理股 聯系人:舒國相 吳克姚
郵 編:246500
通訊地址:宿松縣孚玉鎮(zhèn)孚玉中路160號2樓(文旅體局)
公示機關: 宿松縣文化旅游體育局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國家法律法規(guī)關于設立娛樂場所的主要禁止性條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yè):
。ㄒ唬┰赣薪M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ǘ┮蚍缸镌粍儕Z政治權利的;
。ㄈ┮蛭、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ㄋ模┮蛸u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ㄒ唬┚用駱、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qū)和學校、醫(yī)院、機關周圍;
。ㄈ┸囌、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ㄎ澹┡c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qū)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環(huán)境噪聲標準。
第五十三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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