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一審刑事判決書,宿州靈璧縣一女子因與其丈夫離婚事情與公公發(fā)生爭吵,隨后該女子母親與公公發(fā)生爭執(zhí),女子母親暈倒在床上,經搶救無效死亡。該女子為泄憤,放火燒公公家,致使前屋的墻體、門窗等物品被燒毀。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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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11:36 上傳
被告人孫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靈璧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
2020年7月17日中午,宿州靈璧縣一女子因與其丈夫離婚事情與公公發(fā)生爭吵,接著孫某母親袁某與閆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袁某暈倒在床上,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孫某為泄憤,當晚11時許,乘坐出租車到閆某家,從一樓衣柜中拿出舊衣服,用煤氣灶點燃舊衣服,然后用燒著的舊衣服點燃前屋的衣柜及舊床,致使前屋的墻體、門窗等物品被燒毀。被告人孫某見火勢蔓延,主動救火并撥打119。后靈璧縣公安消防大隊救援人員到現(xiàn)場將火撲滅。經認定,被燒毀的物品價值3782.24元。經鑒定,孫某患有焦慮障礙,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靈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放火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經靈璧縣司法局調查評估,對被告人孫某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影響較小。根據(jù)本案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孫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來源 | 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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