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棗莊公安機關在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新聞發(fā)布會上,通報了三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2a38a150bcce16fc20ee41ef9552c460.jpg (44.51 KB, 下載次數: 3)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1-4-10 08:37 上傳
發(fā)布會現(xiàn)場
其中一個案例是《李某某等人濫伐林木案》。2020年3月,棗莊市市中區(qū)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糾集他人采伐自己種植的楊樹700余棵,共計活立木蓄積137.2立方米,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三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據悉,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未辦理采伐許可證,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10立方米或幼樹500株以上, 就涉嫌構成濫伐林木罪。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可以到林業(yè)(自然資源)或者行政審批部門咨詢想要采伐的林木是否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再到各區(qū)(市)行政審批部門負責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需要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采伐。
來源|人民網-山東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