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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拋物罪提起公訴的案件,當(dāng)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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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2 09:33 上傳
2月10日上午9時許,楊浦區(qū)沈陽路41弄3號樓居民蔣女士外出回家時,被從天而降的一袋生活垃圾砸中頭面部,其中多枚陶瓷杯碎片劃破了她的左臉頰,當(dāng)即血流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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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鑒定,蔣女士眼角右側(cè)有一處2.7厘米長的裂傷,在醫(yī)院縫合6針,前額還有一處0.5厘米長的擦傷,構(gòu)成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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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3號樓301室的住戶於某某出門上班,下樓到車庫里推上電動自行車。從車庫里出來經(jīng)過樓道口時,他看到一名老人坐在地上,對周圍人嚷道自己被垃圾砸傷了。察覺到那包垃圾正是剛才自己扔下來的,於某某感到很害怕,不過他沒有任何反應(yīng),竟騎上電動自行車徑直離開。
民警接到報警后,和社區(qū)干部一起展開排查。該樓共計24層,每層10戶人家。通過公共視頻錄像和拋物落點可以判定,垃圾系從8樓以下樓層的01室內(nèi)拋出,便逐層逐戶重點對01室展開排查。
於某某出于僥幸心理,始終不配合走訪排摸。不過,警方仍然鎖定了證據(jù),確認301室內(nèi)當(dāng)時只有於某某一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3月2日晚將於某某抓獲。
在證據(jù)面前,於某某如實交代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在法庭上,他供述稱,事發(fā)時,他正計劃下樓上班,本可以順手把垃圾帶下樓,卻因為“一時手快”,就打開廚房窗戶,從窗口“直接扔出去”。
在庭審中,公訴人和於某某的代理律師均表示,希望本案能產(chǎn)生更多教育意義,“希望飛來橫禍之災(zāi),有本案之鑒,由本案而止。”
來源:新華社,綜合新民晚報、央視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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