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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0日,四川成都彭州一住宅區(qū)內(nèi)發(fā)生一起命案。當時約60歲的男子張志軍持刀刺死了女婿鄒銳(化名)以及親家夫婦鄒某海、楊某芬三人。
2019年12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張志軍上訴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死緩。
近日,三名被害人在老家吉林的家屬向南都記者表示,他們在二審判決作出后幾個月才從公眾號文章里獲悉判決結(jié)果,而判決書中提到的“被害人親屬諒解”,并非他們作出。由于無法接受該判決,家屬正考慮申請再審。
2021年4月12日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微博通報稱,最近,該院二審的張志軍故意殺人案受到社會關(guān)注。對此,該院高度重視,正在依法認真評查該案,將切實做到嚴格司法、維護公正、接受監(jiān)督、回應(yīng)關(guān)切。
男子殺害女婿及親家夫婦
南都記者從被害人家屬處獲取的兩份裁判文書顯示,該案一審與二審在事實認定部分基本一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被告張志軍之女張月(化名)的證言顯示,她和丈夫鄒銳是大學同學,2013年結(jié)婚,同年共同購買了四川彭州某小區(qū)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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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08:48 上傳
被害人鄒銳(化名)。受訪者供圖
2017年,被告張志軍與其妻為照顧待產(chǎn)的女兒張月,從河北保定到四川彭州與女兒、女婿共同生活于該市某小區(qū)。同年7月,張月生下了女兒鄒某某。張月的證言顯示,這年10月,丈夫鄒銳因瑣事離家出走,在外租房居住。此后,鄒某某由張月及其父母撫養(yǎng)照顧。
2017年11月與2018年12月,鄒銳曾2次起訴離婚。
根據(jù)曾代理鄒銳離婚案的律師證言,鄒銳訴說因與張月的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多次產(chǎn)生矛盾,孩子出生后他被岳父岳母趕出家,想離婚拿著錢回老家。其妻張月也起訴過兩次離婚,第二次是在2018年6月,兩次都以撤訴告終。
鄒銳2018年起訴離婚后,當年12月,法院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判決不準離婚。
上述律師的證言顯示,兇案發(fā)生前幾天,2019年1月上旬,鄒銳的母親楊某芬曾向其咨詢是否能將兒子買車的16萬索回,同時表達想要去看孫女。其告知,沒有判決離婚,雙方共同享有孩子的探視權(quán)。
命案發(fā)生在2019年1月10日,造成屋內(nèi)5名成年人中的3人死亡。根據(jù)判決書里張志軍及其妻的證言,這天上午,女兒張月在外上班,夫婦兩人在家照顧外孫女,聽到敲門聲開門后,鄒銳和他的父母沖進室內(nèi)后爭搶孩子,雙方發(fā)生拉扯。張志軍從家中儲物柜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鄒銳等人,對方?jīng)]有理會,他持刀分別向鄒銳、楊某芬捅刺數(shù)刀,又向鄒某海腹部捅刺一刀。
張志軍之妻在證言里表示,鄒銳和楊某芬曾推倒她、擊打她有舊疾的頭部,但沒有關(guān)于三人被刺具體經(jīng)過的描述,她表示在爭執(zhí)期間帶著孩子跑進了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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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08:48 上傳
被害人楊某芬。受訪者供圖
法院二審判決書顯示,鄒銳、楊某芬被刺后當場死亡。作案后,張志軍撥打110投案未果,遂通知正在上班的女兒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停留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接報后趕到的民警擋獲。鄒某海經(jīng)送醫(yī)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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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4 08:48 上傳
被害人鄒某海。受訪者供圖
二審改判死緩親屬不解“諒解”一說
事發(fā)當天,張志軍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批捕。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2019年12月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對于辯護人所提張志軍具有“自首”等多個法定或者酌定從寬情節(jié),與被害三人關(guān)系特殊,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張志軍雖然具有自首、如實供述、自愿認罪等量刑情節(jié),但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結(jié)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其具有的自首、如實供述、自愿認罪等情節(jié),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不予采納相關(guān)辯護意見。
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被告人張志軍不服,于2020年1月提起上訴。2020年7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與一審不同,2020年10月的二審裁判文書顯示,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張志軍確有自首、自愿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因此采納了相關(guān)的辯護意見。
二審判決書寫道,在該案的客觀危害后果方面,上訴人張志軍因子女家庭婚姻糾紛而持刀致三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情節(jié)、后果均特別嚴重;在被告的主觀惡性方面,該案系發(fā)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搶奪孫女,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應(yīng)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
法院認為,張志軍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鄒某海被其捅傷后,沒有繼續(xù)加害,在得知他人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候警察,歸案后如實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主動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tài)。因此從上訴人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于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張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被害人在吉林的家屬對判決書中提到的“被害人親屬諒解”提出質(zhì)疑。
他們向南都記者表示,2019年在前往四川指認尸體后,張月的確曾經(jīng)多次聯(lián)系希望獲得諒解書,但親屬都表示絕不可能諒解。在那之后,雙方便斷了聯(lián)系。看到二審的裁判文書后,他們認為這一“諒解”很可能來自于被告之女張月。有關(guān)“諒解”的來源,南都記者嘗試聯(lián)系該案二審辯護律師,截至發(fā)稿未獲得回應(yīng)。
親屬稱考慮申請再審三人遺體未安葬
被害人鄒某海、楊某芬夫婦生前常住吉林省公主嶺,除在四川的媳婦張月及孫女以外,親屬大多在吉林。
鄒銳的表妹向南都記者表示,在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的幾個月后,今年過年前,家里人才驚訝地從四川某律所公眾號的文章《張某故意殺人案二審改判死緩 XX律師出庭辯護》中,得知該案進行了二審并改判。2021年4月初,家屬去了一趟四川,才拿到了二審的裁判文書,不解為何改判后未通知他們或公開判決內(nèi)容。
有關(guān)刑事案件被告上訴、法院受理后是否會告知被害方家屬開庭日期及判決結(jié)果,4月12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方面向南都記者表示,家屬如聯(lián)系法院,經(jīng)核實后可獲得法官的聯(lián)系方式供詢問相關(guān)信息。
多名被害人家屬向南都記者表示,案件事發(fā)經(jīng)過的事實認定基于被告及其妻女的口供,他們無法認同,也不能接受二審改判死緩的判決,正在重新找律師,考慮申請再審。
楊某芬的弟弟向南都記者表示,其姐姐、姐夫生前均為未退休的中學教師,兩人身亡后,有一筆來自公主嶺當?shù)卣膿嵝艚穑騼扇说莫氉余u銳也在事件中身亡,需要作為直系姻親的張月本人前往當?shù)鼗蜻M行委托才能取得這筆撫恤金,來為三人購買墓地。
由于資金問題,三名被害人的遺體仍停留在殯儀館,未能安葬。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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