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一男子伙同母親對其妻子經(jīng)常打罵,不提供足夠的食物迫使其妻子撿拾垃圾食用、居住豬圈、限制活動等,致使其妻子身體多處骨折,多處軟組織腫脹。4月27日,南都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了解到,該男子因犯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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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9 11:29 上傳
據(jù)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吳某波與妻子于某某共同生活中,伙同其母親通過使用對于某某經(jīng)常打罵、不給于某某提供足夠的食物迫使于某某撿拾垃圾食用、在于某某身體受傷時不及時救治、強迫于某某過度勞動、居住豬圈、限制于某某活動等方法,對于某某進行摧殘迫害,致使于某某體重短時間內大幅消瘦,身體多處骨折,多處軟組織腫脹。
吳某波母親對于某某多次毆打,致于某某輕傷二級后果,吳某波作為于某某丈夫對于某某負有救助責任,但是吳某波沒有對其母親的傷害行為進行制止,在于某某受傷后不予救治。吳某波與其母親利用共同生活中的強勢地位,對于某某進行精神和肉體上的摧殘,情節(jié)嚴重。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波與于某某共同生活中,伙同其母親通過使用經(jīng)常打罵、餓凍有病不給治療,強迫從事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和精神上肆意對被害人于某某進行摧殘,情節(jié)嚴重,構成虐待罪,應予依法懲處。自訴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條款意見正確,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的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波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吳某波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吳某波經(jīng)常以打罵、凍餓、有病不給予治療、強迫過度勞動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于某某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虐待罪,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最終,該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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