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離婚判決書在網(wǎng)絡廣泛傳播。其中,男方因對女方母親實施強奸未遂,被判處三年緩刑,但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男方騷擾、毆打女方及其母親的主張證據(jù)不足,遂駁回女方的離婚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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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8 09:42 上傳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該判決書為江蘇省寶應縣法院2019年的9月17日作出。判決書顯示,男方曾于2014年實施強奸岳母未遂,2015年被醫(yī)院診斷為急性而短暫的××性障礙。
8月6日,記者從寶應縣法院證實了上述判決。工作人員介紹,“這個案子(沒有判離)因為涉及到撫養(yǎng)、財產(chǎn)等糾紛,矛盾太大”,后來原告又起訴了,最后一次是2020年7月20日起訴,最終通過調解結案,“雙方已經(jīng)離掉了。”
女方多次起訴離婚未果
上述判決書載明,原告潘某生于1989年12月,住江蘇省興化市。被告徐某,生于1988年6月,住江蘇省寶應縣。法院就二人離婚糾紛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9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潘某訴請:1、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原、被告分別撫養(yǎng);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父母包辦婚姻,2009年舉行結婚儀式,先生育長子,后辦理結婚登記,隨后生育次子。雙方系父母包辦婚姻,感情基礎較差,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和,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脾氣暴躁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不斷惡化。更有甚者,被告還曾于2014年7月30日對原告母親實施強奸未遂,被興化市法院判刑。被告的這一行為也導致雙方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均未獲準許。原告從2016年離家出走后雙方分居已達3年有余,F(xiàn)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jīng)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徐某辯稱:雙方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很深,并不是父母包辦;原告說的被告實施家暴與事實不符;被告對原告母親的案件,已經(jīng)得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諒解;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患有急性且短暫的××性障礙;原告通過連續(xù)訴訟的方式解決婚姻糾紛,進一步刺激了被告,導致被告病情惡化等。徐某一方表示,為了維護穩(wěn)定合法和睦文明的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考慮目前答辯人的病情,請求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
法院調解后雙方離婚
法庭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潘某與被告徐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9年舉行結婚儀式后,生育長子,補辦結婚登記,生育次子。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對原告母親實施強奸未遂,被興化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被告經(jīng)江蘇省揚州五臺山醫(yī)院診斷為急性而短暫的××性障礙,現(xiàn)尚在繼續(xù)治療服藥。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均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應以感情為基礎。通過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xiàn)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兩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原告提出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感情破裂,且近年來繼續(xù)騷擾、毆打原告及其母親的主張,因原告提供證據(jù)不充分,故該院不予支持。此外,綜合考慮本案被告精神狀況、辨識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狀態(tài)等因素,該院認為雙方離婚的條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從維護家庭和諧出發(fā),積極履行對丈夫的照顧義務和對小孩的撫養(yǎng)義務。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不準原告潘某與被告徐某離婚”。
8月6日,江蘇省寶應縣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該案原告敗訴后沒有上訴,但后來又多次起訴,最后一次起訴是2020年7月20日,在另一名法官手上,該案最終調解結案,“調解后雙方還是離掉了!
對于該案當時為何沒有判離,該工作人員說,“矛盾太大了,涉及到撫養(yǎng)、財產(chǎn)等糾紛!
來源:澎湃新聞 和 擴散讓更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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