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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長加班”近20年 每天24小時在崗 僅父親過世等重大事情請假 相關工資卻均無落實 70歲的大爺把單位告上法院 討要170萬元加班費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28萬余元加班費。
船只停泊點管理員加班近20年
每天24小時,吃住都在停泊點
相關工資均無落實
2001年8月起,阿東(化名)進入廈門某船只停泊點擔任值班管理員,主要負責船只登記、打掃衛(wèi)生、看管資產(chǎn)等工作。阿東說,他24小時在崗,吃住都在停泊點,其間若要離開,阿東就向站長報備,找人來頂班。據(jù)阿東介紹,在停泊點工作近20年,他僅因父親過世、兒子結婚等重大事情請過假。
2020年4月29日,單位通知阿東,因停泊點搬遷,2020年5月1日起就不需要人來看管了,阿東失業(yè)了。近20年來,阿東的月工資從700元漲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節(jié)假日有加班工資外,阿東平時的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等均無落實。
阿東起訴了單位,請求法院判令確認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他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判令單位支付平時延時加班工資、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金等近170萬元。
法院:勞務關系僅能要求勞動報酬
判用人單位支付28萬余元加班費
思明區(qū)法院一審認為,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從阿東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可認定,雙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不過阿東主張的19年勞動關系未獲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阿東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滿60周歲。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間,雙方形成勞動關系;2011年8月24日之后,阿東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所形成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阿東只能要求勞動報酬的給付。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法院判定按150%的工資報酬支付工作日延時加班費用,按200%的工資報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用,按300%的工資報酬支付法定節(jié)假日、年休假加班費用。其中,按每天加班5小時計算平時延時加班工資,按每天加班13小時計算周末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阿東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平時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共計28萬余元。用人單位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海西晨報、每日經(jīng)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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