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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近日,中國檢察網(wǎng)公布的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的渝檢一分院刑訴〔2021〕38號起訴書披露了一起搶劫殺人藏尸案。
起訴書指控,重慶市大足區(qū)男子周湖涉嫌搶劫并殺害21歲女子萬某某,作案后,周湖將萬某某的尸體裝進拉桿箱,并通知其母親到作案現(xiàn)場幫助其轉(zhuǎn)移尸體。此后,周湖同學、女友、父親等人明知周鵬涉嫌犯罪,均未選擇報案,而是幫助周湖“埋尸滅跡”或者助其潛逃。
起訴書稱,22歲的周湖于今年3月通過網(wǎng)絡交友軟件結(jié)識了比他小一歲的女子萬某某,因缺錢產(chǎn)生了搶劫萬某某的念頭。周湖約萬某某到重慶市大足區(qū)與其見面,萬某某答應。
起訴書指控,4月2日下午,萬某某從重慶市永川區(qū)出發(fā),于17時20分許到達大足區(qū)汽車站,在大足城區(qū)玩耍一段時間后,于20時20分許被周湖約至大足區(qū)某小區(qū),周湖在樓梯口將萬某某挾持到其家中次臥,捆綁萬某某手腳后,向其強行索要財物并將其控制在次臥房間內(nèi)。4月3日7時許至8時許,萬某某以微信、電話等方式向親戚、朋友要錢未果。在萬某某姐姐表示報警后,周湖擔心罪行敗露,心生滅口念頭,遂將萬某某拖至房屋衛(wèi)生間,捂壓其口鼻、掐頸部后,用菜刀砍切萬某某頸部數(shù)刀致其當場死亡,周湖將尸體裝入家中的拉桿箱,將被害人衣褲裝入袋子內(nèi)。
起訴書稱,周湖為藏匿被害人尸體,打電話叫其母親胡某某(另案處理)開車到作案現(xiàn)場,胡某某駕駛一輛面包車從四川省安岳縣出發(fā),于4月3日11時45分許到達周湖家中。周湖通過走樓梯避開監(jiān)控的方式,將裝有被害人萬某某尸體的拉桿箱放到面包車上。胡某某又于當日18時30分許提一編織袋下樓,隨后駕駛面包車搭載周湖返回安岳縣,周湖在胡某某租賃房背后的陰溝內(nèi)焚燒了被害人衣褲。
4月4日3時許,周湖駕駛裝有被害人萬某某尸體拉桿箱的面包車返回大足區(qū),在其同學夏某某(另案處理)的幫助下,將拉桿箱藏匿于大足區(qū)一荒坡上,其后安排其女友鄧某某(另案處理)購買漂白水對房屋內(nèi)相關作案地點進行清洗。
4月5日0時許,周湖來到之前藏匿裝有被害人萬某某尸體拉桿箱的地方,挖坑后將拉桿箱埋入其中,并在老家房屋附近焚燒了自己掩埋尸體時所穿的衣褲、鞋子等物品,隨即駕車搭載鄧某某返回大足城區(qū),當日下午,周湖再次安排鄧某某購買漂白水并清洗相關作案地點。
4月6日晚,周湖將犯罪事實告訴了其父親周某某(另案處理),周某某于次日下午委托他人將3000元送給周湖以資助其外逃。4月6日晚至4月10日下午,胡某某亦在明知周湖犯罪的情況下,先后三次通過鄧某某微信向周湖轉(zhuǎn)款共計5000元。
4月10日21時許,周湖在云南麗江被抓獲。4月13日14時許,公安機關在重慶市大足區(qū)起獲裝有被害人萬某某尸體的拉桿箱。經(jīng)法醫(yī)檢驗,萬某某符合頸部被銳器砍切致左頸總動脈、右頸總動脈、右頸內(nèi)靜脈離斷及左頸內(nèi)靜脈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起訴書顯示,重慶市一分檢認為,被告人周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為殺人滅口,故意殺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應當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湖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搶劫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搶劫罪的處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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