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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飯局,沒有強行勸酒,溫某主動敬酒喝了一點酒,卻不幸誘發(fā)冠心病猝死,家屬將同桌七人和飯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賠。
2月8日,記者從梅州市興寧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同桌七人對溫某的死亡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即52184元,飯店老板不承擔責任。原、被告提起上訴,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5月26日中午,李某、黃某、羅某等七人邀約溫某一起到鄔某經(jīng)營的飯店吃午飯,由羅某自帶約1斤桑椹泡酒及7兩白酒。吃飯過程中,溫某因為要開車沒有喝酒,其余人也沒有向溫某勸酒。在飯局快結束時,溫某主動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畢后大家相繼離開,溫某走出飯店后卻突感身體不適。李某見狀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開車載溫某去醫(yī)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對道路不熟悉,導致來回繞路。溫某于14時左右到達醫(yī)院,經(jīng)積極搶救治療1個多小時,仍不治身亡。經(jīng)司法鑒定,溫某符合飲酒、聚餐誘發(fā)冠心病猝死。
事發(fā)后,溫某的家屬認為,溫某的死亡與各被告一起喝酒、沒有及時送醫(yī)院搶救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各被告有明顯的過錯。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因溫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559211元。
梅州興寧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溫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平時應注意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避免飲酒或參與對自己身體健康不利的應酬。而溫某疏于注意履行對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義務,致使其飲酒后突發(fā)心肌梗死,本人應負主要責任,即承擔95%的責任。
同時,同桌七人知道溫某身體不適時疏忽大意,未盡到人道主義將溫某及時送到醫(yī)院救治,沒有充分、全面、及時履行基于飲酒行為而應承擔的照顧、護送等注意義務,致使溫某錯過了最佳救治時機,同桌人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因此對溫某的死亡承擔輕微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承擔5%的責任。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無證據(jù)證明飯店經(jīng)營者鄔某存在過錯行為,鄔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同桌飲酒后參與者發(fā)生人身損害,若其他人實施了強制勸酒、拼酒等積極加害行為,或是沒有履行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注意義務的,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同桌人無過錯則無需擔責。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對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應負最高的注意義務,若放縱自我、過量飲酒導致悲劇發(fā)生,應對自身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來源:羊城晚報、金羊網(wǎng)、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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