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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江蘇常州市宣判。被告徐某、劉某因非法投放2.5萬斤外來鲇魚,造成生態(tài)資源等破壞損失,被追究民事責任,承擔各類賠償共計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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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4 11:46 上傳
2020年12月,徐某從劉某處購買了2.5萬斤外來鲇魚,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準備將這些魚投放到常州市錢資湖,因被工作人員和周邊群眾阻止,徐某又將魚偷偷轉(zhuǎn)運到長蕩湖投放,之后大量死亡。截至2021年2月9日,相關部門累計打撈出死亡鲇魚20208斤。經(jīng)鑒定,徐某投放的鲇魚為革胡子鲇,系外來物種,原產(chǎn)于非洲尼羅河流域,屬熱帶魚類,不耐低溫,主要用于食用,一旦逃逸到自然環(huán)境,會因其生長速度快、繁殖能力強導致生物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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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4 11:46 上傳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程曉燕:被告放生外來物種的行為違犯了國家規(guī)定,影響了長蕩湖的生物安全,并且直接造成了長蕩湖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依法應當承擔生態(tài)損害的賠償及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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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4 11:46 上傳
最終,法庭當庭作出判決,認為被告徐某、劉某構(gòu)成共同侵權(quán),應連帶承擔3.5萬元生態(tài)資源損害賠償費用,1.8萬元專家評估費及5000元懲罰性賠償。
來源:央視財經(jī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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