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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安慶市市場監(jiān)管局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的公告》,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及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等,均屬價格欺詐行為。
《公告》要求經(jīng)營者明碼標價,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商品或服務價格發(fā)生變動時,應及時調整相應標價;經(jīng)營者銷售商品應當標示商品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提供服務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nèi)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經(jīng)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公告》將經(jīng)營者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shù)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等行為列為價格欺詐行為。
來源:安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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