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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老農(nóng),在宿松縣縣城與宿松縣黃湖水產(chǎn)開發(fā)公司法人石木來相鄰處建房,依法辦理了準建手續(xù)。打基礎時石木來說我的房子必須后退到與他家齊平的位置。我因懼怕石木來,不得不答應他的無理要求,將房子后退三米多,與他家齊平。然而,石木來仍不滿意,經(jīng)常找借口阻止我建房。2012年9月4日7時40分許,石木來打電話將我叫到他家,對我破口大罵,勒令我停止建房施工。見我不答應,石木來又罵我是流氓。我回答了一聲放屁。石木來就一拳將我打倒在地。我爬起來向外走時,石木來用茶杯砸中我的頭部。我回轉身想與石木來理論時,他就拿起開水瓶向我澆開水。我只得向外退。這時石木來的妻子抓住我的衣領將我拖到她家院子。為混淆視聽,掩蓋真相,她大聲喊救命。石木來手持一把一尺多長的水果刀沖過來,向我亂砍。將我的右前臂和右手無名指、小指砍傷,鮮血淋漓。我被石木來砍傷后,走到他家客廳里坐下。石木來打電話叫來四個小伙子,氣勢洶洶地逼迫我離開。我不走時,其中一個小伙子舉起小木椅要砸我,說:“爺爺今天就要把你打死!”被石木來的妻子接下木椅后仍不罷
休。直到民警出警,才制止了石木來等人違法行為。我的傷情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對石木來處以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石木來原為宿松縣水產(chǎn)局職工,因貪污被開除黨籍。后經(jīng)營宿松縣黃湖水產(chǎn)開發(fā)公司發(fā)了財,仗著有錢為富不仁,欺負我無錢無勢。
石總車牌(雷克薩斯:皖H8E898)
我將經(jīng)過寫出來,請大家評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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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5 20:22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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