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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3-1-17 10:05:42|來自:中國廣東東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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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生育權發(fā)生糾紛,可以起訴離婚,但不能因此主張損害賠償。
夫妻因生育權發(fā)生糾紛,可以起訴離婚,但不能因此主張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并將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案例】
張男(男)與李女(女)2006年九月結婚,結婚五年妻子李女一直木有懷孕,直到2011年十月李女的肚皮才有反應,李女終于懷上5個月身孕的,而李女因生育小孩將來生活壓力過大,不愿意要小孩,又因將來小孩的取名和教育問題與丈夫發(fā)生了激烈爭執(zhí),沖動之下,她一個人來到醫(yī)院,做了流產(chǎn)手術。張男得知后異常憤怒,幾年來張男一直想要一小孩,但是一直沒有遂愿,于是起訴要求離婚,并且以李女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法院判決會支持張男嗎?
【法院判決】
1)法院判決支持張男的離婚請求;
2)法院對張男侵犯生育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持;
【律師解讀】:
《婚姻法解釋(三)》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柚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fā)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jīng)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張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別是對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對其身體健康造成直接影響。因此如果夫妻就此問題達不成一致,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據(jù)此提出離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損害賠償?shù),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支招】
作為生育權的兩個主題,女方可以決定是否生育,如果女方的不想生育的主張,侵犯了男方的生育的權利,法院賦予了男方單方主張離婚,并獲得法院支持的權利。
簡單歸納為:
“女方有權不生育,男方有權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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