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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quán)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jīng)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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