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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縣東洋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嚴重違反典當管理法
之前有反映過東洋典當在銀行貸款的相關疑問,結果也得到了相關領導給出的回復,具體內容如下:接相關部門通知:經(jīng)調查,
1、銀行貸款是在黃梅法院判決之前,貸款手續(xù)沒有問題;
2、典當行開設也是在貸款之后;
3、典當行并非不能向銀行貸款,只是銀行要自己把控貸款額度和風險;感謝相關領導重視以及即時給予回復,其實我是想問:房子13年12月份抵押到期時間應該就是14年12月份,黃梅縣人民法院是14年7月8號來執(zhí)行查封,失信人名單是2014年4月30號發(fā)布的。宿松縣東洋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是14年5月27日,我認為2014年12月份抵押到期,他除非是無償還能力導致繼續(xù)在銀行質押中,可是事實不是這樣!現(xiàn)在期限快到了,終將解我謎團,就如我當初知道他們的還貸方法讓我感嘆到此時此刻,還近千萬的貸款,有的銀行只要帶100萬去過,《即:還100萬給銀行,又貸100萬出來,反復10次就還掉了》不要懷疑我的話,因為我今天的目的是希望相關監(jiān)管、執(zhí)法單位就目前宿松典當行業(yè)的種種不規(guī)范,依據(jù) :典當行經(jīng)營十不準 :
一、不準非法集資 二、不準吸收社會存款
三、不準無抵押/質押放款
四、不準超范圍經(jīng)營
五、不準超比例放款
六、不準越額收取息費
七、不準違規(guī)處理絕當品
八、不準虛假開具或不開具當票
九、不準虛報、漏報統(tǒng)計數(shù)據(jù)
十、不準出租、出借、倒賣經(jīng)營許可證。
朱志國于2014年9月份曾利用跟本人特殊關系幫其追討借出的所有外帳,以及處理債務引起的各種糾紛,因特殊關系本人不惜與人結怨,事后不僅沒有支付約定的酬勞,連開支的費用都沒有支付!反而污蔑本人的名譽,特對東洋典當?shù)南嚓P經(jīng)營以及朱志國所有債權債務進行舉報,舉報違法典當十不準條例,非法集資,騙取銀行貸款,非法放貸,逃稅,用其典當資質與人放貸,問全國人民你們知道當一個典當公司的老總幕后操作自己把錢從典當借出來,幾千萬借出去收1角至1角5的利息,如此瘋狂吸血,這算其中幾個不準了呢?全部違反,已觸犯中國刑法,請相關單位關注!本人實名注冊,宿松論壇可以查詢。
特別聲明:本帖與宿松論壇無任何關系。舉報的言行:如觸發(fā)了相關法律,本人愿意承擔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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